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广泛而重要的职权,其职权范围由宪法明确规定,涵盖国家治理的关键领域。
在立法权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它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确保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权威。同时,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决定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从宏观上规划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为国家行政区划和特殊区域治理提供决策依据。此外,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在涉及国家主权与安全的重大事项上行使最终决策权。
任免权体现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等国务院组成人员,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通过选举和决定程序,确保国家机构 leadership 人员的产生体现人民意志。
监督权是保障国家权力正确运行的关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确保宪法在国家生活中得到遵守。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审查它们的工作报告,对国家机关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同时,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确保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
这些职权既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也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为国家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