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一制度安排,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及其他基本法律。这类法律关乎国家治理的根本规则,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些法律确立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法治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承担着国家立法权的重要补充与细化职责。它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违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例如,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常委会曾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或是作出关于法律适用的释,及时回应实践需求。
在立法实践中,两者并非孤立运行,而是紧密衔接。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常需常委会配套细化规定,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也会定期向全国人大报告,确保立法始终人民根本利益。从草案起草到审议通过,立法过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让群众声音融入法律条文,体现了立法的人民性。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既保证了立法的权威性与根本性,又兼顾了及时性与具体性,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持续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