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并非平级存在,而是形成了清晰的层级结构,“上位法”正是描述这种层级关系的关键概念。简单来说,上位法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更高效力层级、制定主体层级更高的法律规范,其相对于效力层级较低的“下位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需要明确的是,上位法并非某一部特定的法律,而是一个相对的层级表述——同一部法律规范在不同情境下可能兼具“上位”与“下位”属性。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于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但相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它又是下位法。这种相对性是理上位法的核心前提。
我国法律体系的层级划分以制定主体的层级为根本依据:最高层级是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国家的根本法,属于所有其他法律规范的上位法;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效力仅次于宪法;再往下依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地方性法规如某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
上位法的核心作用在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当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抵触时,上位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这能避免法律规范间的矛盾,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比如,若某市政府规章中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与法律冲突,行政机关在审批相关事项时,需优先遵循法律这一上位法的。
简言之,上位法的本质是法律体系中效力层级更高的规范,其判断依赖于制定主体的层级和效力高低,是我国法律体系有序运行的重要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