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与“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
1915年1月,日本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列强暇东顾之机,向袁世凯政府提出妄图独占中国的“二十一条”。该条约共分五号,核心内容如下:第一号四条,涉及山东权益。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日本在山东享有建筑铁路、开采矿产等优先权,以及在胶州湾沿岸定期租借地外的划一治理权。
第二号七条,聚焦南满与东蒙。规定将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的期限延长至99年,日本在南满和东蒙享有土地租借或所有权、居住往来权、工商经营权、采矿权、铁路借款优先权,中国在该地区聘用政治、财政、军事顾问须先与日本商议,非经日本同意不得允许他国在该地区建造铁路或进行借款。
第三号二条,针对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未经日本同意中国不得将该公司及其所属一切产业充公、抵押或让与他国,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关于沿海岛屿。规定中国不得将沿海港湾、岛屿租借或让与他国。
第五号七条,涉及全面中国。中国中央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等顾问,中国的警政及军械厂由中日合办,允许日本在武昌至九江、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间建造铁路,日本在福建省享有优先承办铁路、矿山等权,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权等。
“二十一条”是日本妄图将中国变为其殖民地的不平等条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与领土整。袁世凯政府在日本的武力威胁下,于1915年5月9日接受了除第五号部分条款外的内容,签订了《民四条约》。这一条约的签订,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成为近代中国屈辱史上的重要一页,也暴露了日本独占中国的野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