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主动交代”是指什么?

如何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主动交代”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纪律框架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主动交代”并非泛泛的“承认错误”,而是有着严格界定的纪律概念,直接指向党员面对违纪行为的态度与处分的量纪依据。准确把握这一概念,是对纪律规矩的精准遵循,也是对党员权利义务的清醒认知。

根据《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这一定义包含两个核心维度:其一,时间上的“前置性”——要么是组织尚未启动初步核查程序时的主动说明,要么是初核或立案已开始但问题未被掌握时的主动披露;其二,内容上的“未掌握性”——交代的必须是组织尚未知晓或未全掌握的违纪事实,而非证据面前的被迫承认。

具体而言,“初核前的主动交代”是党员最具主动性的表现。比如某党员在听说单位要核查违规收送礼品问题的风声后,主动找到党支部书记,当面承认自己上月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茶叶的事实——此时组织尚未针对其问题开展任何核查,党员的主动交代全出于对纪律的敬畏与自我约束。而“初核、立案期间的交代”则是在组织已介入但未触及核心时的主动补充。例如某党员因涉嫌公款旅游被组织初核,谈话中他不仅承认了公款旅游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去年违规发放补贴的事实——这种“”的交代,因涉及组织未掌握的新问题,同样“主动交代”的。

需要明确的是,“主动交代”的关键在“主动”。它区别于“被动坦白”:不是组织拿出证据后才承认,而是在组织还未“找上门”或未“问到底”时,自己先把问题说清楚。这种主动性,既是对纪律的尊重,也是对自身错误的正视——纪律处分的目的从来不是“惩罚”,而是“治病救人”,“主动交代”正是《条例》给党员留出的“改过通道”。

从纪律逻辑看,“主动交代”是严管与厚爱的统一。一方面,它明确了“主动”的标准,避免“选择性交代”“避重就轻”的模糊空间;另一方面,它通过量纪中的从宽规定如从轻或减轻处分,激励党员直面错误、主动纠错。这种政策导向,本质上是对党员政治生命的负责——早交代、早认错,既是对组织的忠诚,也是对自己的救赎。

说到底,《条例》中的“主动交代”是一个有边界、有标准的纪律概念。它不是“说说而已”的软,而是检验党员是否真正敬畏纪律、是否愿意主动修正错误的硬指标。对于每一位党员来说,理这一概念的内涵,既是遵守纪律的前提,也是面对错误时的“清醒剂”——唯有主动、彻底地交代问题,才能真正跳出“侥幸心理”的陷阱,回归纪律的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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