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将其纳入党的纪律约束范畴。党员干部若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行为,不仅违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更是对党员身份的亵渎,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根据条例相关条款,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对党员日常生活作风的严格,明确划出了行为红线。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的行为,本质上是理想信念滑坡、党性修养缺失的表现。部分党员干部追求高消费娱乐、豪华生活方式,沉溺于物质享受,甚至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满足个人私欲,这些行为与党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背道而驰,易导致精神懈怠、意志消沉,最终可能滑向腐败深渊。
条例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彰显了党对不良生活作风“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党员干部必须始终牢记党的宗旨,保持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