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什么情况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在何种情形下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出现严重违纪行为,且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开除党籍条件时,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以下情形是适用这两类处分的主要情形。

在政治纪律方面,党员若存在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行为;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形成利益集团,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组织纪律方面,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造成不良后果;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情节严重;违规发展党员或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廉洁纪律方面,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财物,数额较大;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情节严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侵占公私财物,或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他人支付、报销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群众纪律方面,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情节严重;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需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工作纪律方面,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发生重大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如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情节较重;泄露、扩散或打探、窃取党组织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据规定给予处分。

生活纪律方面,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参与赌博,情节严重,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影响党的形象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上述情形均以党员违纪行为的事实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精准适用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体现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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