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和平时了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民主推荐是选准用好干部的重要基础。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与被推荐单位党委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重要岗位干部以及一定数量的基层群众代表个别谈话,了推荐意见;会议推荐则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组织填写推荐表。
考察是全面了干部的必要环节。确定考察对象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口碑。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为选拔任用提供依据。考察组应当如实报告考察情况和意见。
讨论决定是选拔任用的关键决策环节。党委党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讨论决定前,组织人事部门将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任免方案等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审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时,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最后表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任职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最终程序。任职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实行任职试用期制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这些程序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规范体系,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