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怎么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采取纪律审查措施,在司法程序终结前,避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若司法机关认定党员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党组织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党员,党组织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被判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论刑期长短,均必须开除党籍;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必须开除党籍;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党员表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在处理时,应当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备。对于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党组织负责查处。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对于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党组织还应当加强对其教育和管理,对于确已丧失党员条件的,必须坚决清除出党,以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