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事业单位是否有提前退休政策?

云南省事业单位存在提前退休政策,其制定和实施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基础,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条件与流程。

根据国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云南省相关执行细则,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退休:

一是因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 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是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即“特殊工种”,需在国家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内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规定年限具体年限按国家特殊工种分类标准执行,可申请提前退休。 三是其他政策规定的情形。 如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云南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需遵循严格程序: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根据个人申请或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审批过程中,需核查年龄、工龄、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材料,确保政策规定。

该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特殊情况下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优化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其具体操作严格依照国家及云南省现行政策文件执行,确保规范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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