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领导责任者的界定与划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对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刚性。根据《条例》规定,领导责任者具体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两类,二者因职责范围与责任程度的差异,构成了领导责任追究的整体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这里的“直接主管”是核心界定标准,即领导干部对某一工作环节负有直接管理、决策、指挥的职责,该工作的推进、落实及结果与其岗位职责直接关联。例如,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负有直接主管责任,若因决策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即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这类责任“直接性”,领导干部对分管领域的工作全程负责,确保决策科学、执行到位。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管”体现了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所有工作的监管义务,即便非直接分管,只要属于其职责覆盖范围,仍需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参与决定”则指向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中发挥的作用,若参与决策却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导致不良后果,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相较于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范围更广,但责任程度为“次要”,通常涉及协同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履职不到位问题。

《条例》对领导责任者的分类,清晰划分了责任边界,既强化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也明确了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与分工管理中的责任定位。这一规定并非简单区分责任轻重,更在于通过精准界定,推动领导干部主动担当、规范用权,确保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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