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这一点,我们首先要明确宪法规定的范畴和特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而非事巨细地涵盖所有社会生活规范。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婚姻家庭和计划生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里明确了“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义务,这是宪法层面的原则性规定。 这一原则为国家制定具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那么,“晚婚晚育”的说法从何而来呢?它更多地是特定时期国家为了实现人口调控目标而提出的政策导向和提倡性口号,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例如,过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曾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此条款已根据时代发展进行修正。这些具体的政策提倡,是在宪法“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指导下,结合当时国情制定的,属于行政法或社会法层面的规范,而非宪法的直接明文规定。
将“晚婚晚育”误认为是宪法规定,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政策宣传的深入人心,以及对“基本国策”与“宪法规定”概念的某种混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其依据是宪法中的原则性条款,但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提倡方向,则是政策细化的结果。宪法为国策提供合法性基础,但国策的具体内容不等于宪法条文本身。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它能帮助我们更准确地理宪法的功能和定位。宪法是“母法”,它确立大的框架和原则,而具体的社会管理、公共政策则由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和调整。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相关的政策可能会进行调整,但其宪法层面的原则精神是稳定的。
通过辨析“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并非宪法明文规定这一点,我们能更清晰地认识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性和原则性,以及具体政策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准确理宪法的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也能更深刻地领会国家治理的法治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