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族”是中国古代法律与礼制中的重要概念,其具体所指历来有两种核心说法,均围绕亲属范围展开。
最主流的一种,是将“三族”分为父族、母族、妻族。父族指本人的同姓亲属,包括父母、兄弟、子女,以及同族的叔伯、堂兄弟、侄子等;母族是母亲的娘家亲属,涵盖外祖父、外祖母、舅父、姨母及其子女;妻族则是妻子的家族,涉及岳父、岳母、妻之兄弟与姐妹。这种划分兼顾了父系、母系与婚姻关联的三大亲属体系,是《大戴礼记·本命》《周礼·秋官·司寇》疏中明确记载的“三族”定义。
另一种说法,是将“三族”释为直系三代,即父、子、孙。这种定义更血缘的直接传承,多见于早期史料对“夷三族”的描述。比如《史记·秦本纪》载秦文公时“法初有三族之罪”,此处的“三族”便指诛杀犯罪者的父亲、儿子、孙子三代,聚焦于家族的垂直血缘链条。
两种说法虽范围不同,但均以亲属关系为边界。前者涵盖父、母、妻三系的旁支,后者仅包括直系三代血亲。历史上,“三族”的所指常因时代、语境而异,但论哪种释,都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家族连带责任的重视——一人犯罪,亲属群体需共同承担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