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什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政策工具,是管党治党的核心遵循,具体涵盖四个递进层面: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是抓早抓小的关键举措,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日常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函询说明等方式,及时纠偏,避免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体现防患于未然的监督导向。
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对存在一般违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党员干部,依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或采取调离岗位、免职等组织调整措施,既严肃纪律底线,又防止违纪行为升级,覆盖大多数轻微违纪情形。
第三种形态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对严重违纪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依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同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强化违纪惩戒力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针对少数严重违纪行为。
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对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启动立案审查程序,坚决清除党内害群之马,彰显党对腐败问题零容忍的坚定态度,指向极少数性质恶劣的违纪违法案件。
“四种形态”既体现全面从严的管党治党,又贯穿严管与厚爱结合的理念,为监督执纪工作明确了清晰的目标和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