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终止合同与除合同的区别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终止合同与除合同均意味着合同关系的,但二者在发生原因、法律后果及适用场景上存在显著差异,需从法律逻辑角度加以区分。

从发生时间与适用情形看,终止合同通常是合同正常履行毕或基于法定、约定事由自然的状态。例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或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灭如企业破产导致合同法继续履行,此时合同终止。终止的核心特征是“合同关系自然归于消灭”,一般不涉及违约行为,而是基于预先设定的条件或的发生。

除合同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除的前提通常与违约行为相关,如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法实现,或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此外,当事人也可通过协商一致除合同,或依据合同约定的除条件行使除权。除的核心是“提前打破合同关系”,往往伴随着对违约行为的救济。

法律效力的差异是二者的核心区别。合同终止后,主要效果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但不溯及既往,即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需恢复原状。例如,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后,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需返还,出租方已交付的房屋使用权也需收回。

合同除则具有溯及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方除合同后,有权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可主张赔偿损失,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行使方式与程序也存在不同。终止合同多为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后的自然结果,需的意思表示或程序,如期限届满即自动终止。除合同则需当事人通过通知、协商或诉讼、仲裁等方式明确作出除的意思表示,且通常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和程序,例如法律规定的除权行使期限,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终止合同是合同关系的“正常终结”,除合同是合同关系的“提前终止”;前者溯及力,后者可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前者多因发生,后者则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及违约行为紧密相关。二者的区分对合同纠纷的处理、责任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形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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